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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艰苦的革命斗争岁月里,沂蒙革命根据地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廉洁政府”“模范党军”建设,始终把纪律建设、作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贯彻到战斗、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全过程,推动根据地红色廉政建设逐步走向成熟。
为切实正风肃纪、防止贪污、严惩腐败,刘少奇、罗荣桓、徐向前、朱瑞、黎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政军领导在沂蒙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制定严格的费用开支、财经管理、干部管理、民主监督和严惩贪污贿赂等各项条例,颁布系列法律法规,用一言一行树立起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在惩治贪腐法制建设上,1940年9月2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了省战工会《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提出“各级政府实行预决算制度、金库制度、审计制度,财政公开,提倡开源节流,严惩贪污,反对浪费。”1940年12月3日,山东省战工会颁布《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罪的界定及适用人员、量刑标准、惩处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贪污财物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1941年1月13日,山东省战工会公布实施《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提出奖优罚劣措施,规定“凡行政人员违法渎职者,除免职外并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之。”1942年7月28日,山东省战工会发出《关于严禁贿赂的决定》,明确规定“应严禁贿赂。其有假馈赠之名而进行贿赂之实者,应以贿赂论,予行贿者及受贿者以适当的处分。”针对粮食这一党政军民的生命线,1943年8月1日,山东省战工会公布施行《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对贪污公粮罪的界定及适用人员、量刑标准、惩处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贪污公粮在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45年3月10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在财政管理法制建设上,1940年11月7日,山东省战工会作出《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统一财政之决定》,其中规定:“凡各项税收、田赋、官产、逆产、行政罚金、募捐等款项一律规定为公家收入,非经每个地区最高政权及财政负责人允许,概不得动用。”1942年6月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和《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分别对审计组织的工作目标、机构和人员以及权限,财政收支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内容等作出详尽规定。
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同时,根据地构建起全方位监督体系,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外,根据地以党校、干校、抗大一分校等为载体,广泛开展廉政教育、反腐倡廉培训,使党员干部牢牢树立“不贪污、不腐化、不浪费公家一分钱”的意识,增强了严守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自觉性。
根据地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条令的出台落地,使得惩治腐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沂蒙革命根据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秉持对各类贪腐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1940年11月11日,黎玉在全省行政工作会议的闭幕词中指出,“我们应该特别强调注意廉洁奉公的作风。新民主主义的明显标志,就是廉洁化,要反对贪污、腐化、浪费,贪污一定要枪毙!”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沂蒙革命根据地及时顺应民意,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腐化分子,先后查办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原县长翟新亚、费北行署锄奸科原科长蒋爱民、费南县政府二科原仓库主任王俊德等贪腐案件,极大地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自此,无论牵涉到什么人,无论其以往功绩如何、今天职务高低,只要违反法规条例,就坚决惩处,绝不通融徇私的准则,日渐成为根据地进行廉政建设的共识。
沂蒙革命纪念馆 供稿
来源:琅琊新闻网 编辑: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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