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消费者王先生近日反映:7月3日,我在一游泳馆花200元钱购买了一张游泳卡,店员称此卡可游25次。可是我仅游了不到10次,就被单位派出学习一个月。学习回来游泳时,却被告知游泳卡已过期。这时我才在不起眼的地方看到一行小字标出的使用期限。按照游泳馆的期限规定,这张游泳卡已过期,不能再继续使用。可是这张游泳卡我只游了不到10次,我便要求游泳馆按次数退还卡内余款,却遭到他们的拒绝。
记者跑腿:王先生向本报诉说了遭遇,为帮其讨一个说法,记者随即与郯城县工商局取得联系。
部门出击:接到投诉后,郯城县工商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落实。工商人员指出,游泳卡所标注的使用期限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只能说明双方约定的服务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游泳馆无权没收。因此,游泳馆单凭服务到期就没收卡内余额的行为确属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构成不当得利。经郯城县工商局调解,游泳馆按剩余次数如数退还了卡内余款。
记者杨帆 通讯员屈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