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近日起开始实施,我市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准后执行。
根据该管理办法,全市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准。供水水价确定后,将向社会公示。价格、水利部门将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将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