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新闻网11月30日讯 11月28日上午,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了解,临沂市公安局扫黑办接到群众举报后,安排莒南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和摸排,警方逐渐掌握了这个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2019年12月5日夜,市公安局扫黑办组织莒南警方和兰陵警方展开抓捕,民警冲进刘某某的经营场所,顺利将刘某某等人抓获。随后,民警顺线出击,经过一夜奋战,又将其他犯罪成员相继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6人轻微伤。该组织称霸一方、残害百姓,致使从事建筑工程经营的多名群众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兰陵县城及建筑工程领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琅琊新闻网 编辑:杨婷